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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
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捐贈與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創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