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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
合法憑證,以備本會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