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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於收受本會准予董事會成立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該管
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
送本會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