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六條所稱總收入,指工作收入、利息收入、不動產收益、失業給付及其他收入之總額。但不包括社會救助給付性質之收入。
全家人口中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者,按下列規定依序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提出之薪資證明高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依薪資證明核算。
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其工作收入。
三、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實際訪查情形列入核算工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