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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交還或收回之土地財產,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場員自願離場者,由場員填具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 (如附件免附印鑑
證明) 三份,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授產證書等證明文件。
二、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志願交還者,由繼承人填具交還土
地財產志願書一份,並檢附戶籍證明、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三、場員死亡,繼承人身陷大陸者,其收回土地財產事項,由所隸農場負
責聲請除戶戶籍謄本。
前項交還或收回土地應由農場檢附有關證件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
記,並以輔導會為管理機關。所有登記規費全部豁免。
農場應造具依第一項交還或收回土地財產場員名冊三份,報請輔導會轉由
國防部換發戰士授田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