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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授田場員或其繼承人自願交還原由政府授與之土地財產者,發還其戰士授
田憑據,並由輔導會酌予補償土地改良費。
前項所稱之土地改良費補償標準由輔導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