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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農場共同農墾區之土地,以農莊為單位配墾場員耕作,不得分割及出租
、出售及抵押,但場員結婚者,得經各該莊全體場員之同意,按其個人配
耕面積予以分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