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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農場之經營制度,以分耕合營為原則,以共同農墾之農莊及個別農墾、
自力農墾之農戶為單位從事分耕,以農場為單位從事合營。必要時得擴大
經營範圍,聯合區域內各農場從事計畫生產、產品加工、運銷及物料供應
事宜。
前項分耕生產收益,悉歸耕作者所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