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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農場所需安置設備,依其安置方式規定如左:
一、共同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供給必要之生產及生活設備,以農莊為
單位,發展農業經營,實行共同生產。
二、個別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個別耕種,其安置時以分
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三、自力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採共同經營或個別方式
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