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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農場所安置之退除役官兵,以具有農耕意願及自耕能力者為限。其安置
方式區分如左:
一、共同農墾:以安置新退官兵為原則,并得以協助性安置支領一次退除
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二、個別農墾:以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之有眷軍官為限。
三、自力農墾:以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