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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農場應於年度開始之前,依全場作物或工作種類及收穫或完成工作時期
,訂頒農場耕作曆,記載左列事項。
一、作物種類與面積,或畜禽種類及頭數。
二、耕作項目。
三、完成各種不同耕作之期限。
四、完成每項耕作所需之日數。
五、各種耕作所需之設備。
六、完成某一耕作所需之畜力數。
七、每種工作每天之工作量。
八、完成每種工作所需之總工作日數。
九、各月、全年所需人工、畜工、及農機等工作日數之總計。
十、各莊場員工作日數以及僱臨時工工作日數。
十一、所需材料種類與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