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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農場經營事業,應充份利用現有土地及其他資源,經營食用作物、特用
作物、園藝作物、蠶桑、畜禽等,並得兼營與主業有關之各種副業,實施
計畫生產,以配合天時地利,建立經濟有效之耕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