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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個別農墾墾員土地配墾時,應確切指明土地之位置、面積及地號,經核定
配墾後訂定分戶界址,由本會發給配墾證明書載明配墾土地標示,並附發
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各農場得就零星分散之土地,實施配墾。前項配墾
土地按其坵形、面積配與適宜於該面積者,坵形面積如超出或不足一最小
單位面積者,以整坵配墾,不再減少或增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