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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核定撤墾處分之墾員,本會原發配墾證明書立即予以作廢,收回土地,不
給予任何補償。如地上物尚有繼續使用或經營價值者,得由管轄農場洽由
接墾人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