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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個別農墾墾員,在承墾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墾:
一、冒名頂替矇混進墾者。
二、不居住墾區及不自任耕作者。
三、擅自出租或轉讓耕作權者。
四、超墾土地及從事濫墾經查屬實者。
五、違規燒墾及不當引火不聽制止者。
六、違反本辦法及本會其他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