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個別農墾墾員之權利:
一、得享受管轄農場之生產技術指導及生活輔導。
二、自進墾區之月待退者辦理生活補助費;已退者准繼續支領生活補助;
但均以十八個月為限。
三、未支領一次退伍金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
四、進墾滿三年者,發給退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