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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經輔導會核轉發給之各種事業或特許營業執照暨核准承銷代銷品,一律限由退除役官兵自行經營,除因本人死亡得依繼承關係由其遺屬申請繼承辦理外,不得轉讓或代人申請或與第二條所定之以外人員合夥經營,如有違反得由輔導會通知各主管機關,或由各主管機關徵得輔導會同意,吊銷其特許執照或撤銷其代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