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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列有管制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以一人一項為原則,但已經輔導會輔導安置之人員,不得申請。
前項申請應依照規定手續,呈由輔導會核轉主管機關或公營生產機構核辦,其優先順序由輔導會依輔導就業之優先順序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