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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之股金額,每股定為新台幣壹百元,每一社員至少應認購
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社員所需股金無法自行籌措者,得依國軍退除役軍官小本貸款辦法申請貸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