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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各小組如因購進原料或增加設備需要週轉金時,得提出有
效證明,商請業務部門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