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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生產部門之產品,得以合作社名義向外推銷,但其產品規
格,須由業務部門按市場標準,嚴予釐訂,其不合規格者,業務部門有淘
汰之權,勞動運輸部門得以合作社名義對外承攬業務,但須遵守業務部門
之規定,必要時並得由業務部門直接調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