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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各小組對外交易或小組間之交易,均須透過業務部門,但
因交通或其他原因經理事會專案核准不必透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