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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
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向
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