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成立後之社員入社,應經理事會先行審查通過,專案報請
輔導會核准,並報告社員大會後,始得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