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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定就業安置之優先順序,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適用之,如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考慮安置時,則應參考其現役期間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及受訓成績等而定其優先,但以專案安置人員之就業,及對國家有特殊功勳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特殊功勳人員係指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以上等勳章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