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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住院精神病患財物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精神病患者之財物由榮民醫院社工 (輔導) 、秘書、會計及政風單位派員
會同其護送人員當場清點、分類編號,同時填具精神病患者所有財物保管
登記表 (如附件) 登記點收封存,並共同簽名對章。
(編 註: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59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