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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應製備決議案送辦三聯單 (如附件一) 第一聯存查、第二
聯送辦、第三聯迴文,每單祗錄一案,將二、三聯填妥併同會議紀錄送請
機構首長交付業務主管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