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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
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