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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官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導照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