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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圍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住契約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