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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