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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申請承購零星餘戶:
一、經核定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權益承受人及存證有案之違占建戶。
二、已獲國防部或所屬機關(構)輔導核配或承購改建眷宅者。但原以專案提估或促銷價承購者,不在此限。
三、曾辦理華夏專案輔導貸款購宅或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者。
四、已依本辦法承購零星餘戶並已中籤而未放棄,或已完成遞補者。
前項情形如於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提出承購申請前發生者,國防部應拒絕申請;如於中籤後移轉所有權前發生或發現者,應撤銷其承購資格;於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五年內發現承購人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承購資格,要求返還房地,承購人所繳價款無息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