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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