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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讓售公告後六個月內,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每六個月折減一成價格,公告辦理折價讓售。但以折減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