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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