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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
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為前項評選之評分項目。
審議會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得提出修正意見,並於該管地方政府依審議會意見於十五日內提出修正計畫後,再為選定。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十五日內,通知各參加評選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