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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眷村文化保存,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五區,各區選定一至二處辦理。各區劃分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市(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縣)。
三、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五、離(外)島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前項各區地方政府應於本辦法發布後六個月內,就轄下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選擇一至二處,擬具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區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擬具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經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審議會決議有選定之必要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