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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投資人之審核得區分為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標審查,第二階段為技術標審查,第三階段為價格標審查,其審核方式如下:
一、資格標:投資人應符合前條所定之資格。
二、技術標:由主管機關依投資人之興建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能力及工程總價分析等事項進行評審,並選出至少三名進行價格標。
三、價格標:投資人所提投標金額應高(或低)於標金低價,且投標金額為最高(或最低)或對主管機關最有利者,取得優先議約權。
前項第二款有關評審內容及項目,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