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招標。
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