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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與得標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興建住宅所生之爭議,得約定依仲裁法之規定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