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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於決標後,由主管機關依現狀交由得標投資人負責看管。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為使用。
配套方式得標投資人應以興建住宅社區建物完工驗收合格後,再辦理得標之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得標投資人於興建住宅社區正式開工後,為應工程執行融資需要,於取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後,得要求提前移轉登記得標之處分土地。主管機關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得標投資人時,得標投資人應同時向銀行完成設定抵押,依照工程進度融資貸款;融資銀行應設立專戶撥款,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應以興建住宅社區決標工程總價,減去已完工部分加計五成計算之。
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之開發、規劃、施工、出租、出售,除招標文件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均由得標投資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