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