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