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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