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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