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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 (以下簡
稱軍墓處) 及台北、台中、高雄地區留守業務處 (以下簡稱地區留守處)
依本辦法執行有關業務。
留守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擬訂、呈報與作業管制。
二、編制與裝備之建議與呈報。
三、管理作業之連繫與協調。
四、預算之編製與轉分配。
五、有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之建議。
軍墓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葬 (厝) 事宜之策訂
與執行。
二、安葬 (厝) 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警衛安全措施之策訂。
五、設施裝備之獲得,保養及環境之維護。
六、除特勳區以外人員之安葬 (厝) 審核作業。
地區留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厝事宜。
二、安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安厝申請之審查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