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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葬厝,由死亡者之家屬,無家屬者由原單位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依
本辦法之規定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軍墓處或地區留守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