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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領之補償金,由發放單位列冊送回後備司令部辦理專戶保管。但申請登記人得於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向後備司令部申請發給。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發之補償金由後備司令部辦理預算報繳,歸屬國庫,申請登記人不得再申請發給,以後亦不再辦理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