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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發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以下簡稱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