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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
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
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